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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表
险种 缴费比例 备注
养老保险2001年2月1日起 深户员工 14% 1%地方性补充养老保险,由单位负担 13% 2%为共济金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。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%的,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;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的,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计征养老保险
13%基本养老保险 8%由单位负担
5%个人负担,由缴费单位代扣 11%记个人帐户
非深户员工 13% 8%由单位负担 13% 2%为共济金
5%个人负担,由缴费单位代扣 11%记个人帐户
医疗保险
1996年7月1日起
综合(深户员工) 9% 7%由单位负担
52%个人负担(本市户籍员工),由缴费单位代扣
住院(非深户员工) 2% (非本市户籍员工)由单位负担 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征收
住房公积金从1992年8月1日起 13%具有深圳户籍的全民、合同工缴纳住房公积,由单位负担  
特区内工伤保险从2000年1月1日起 3%-9%依行业性质定额征收,由单位负担 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征收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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